新《矿产资源法》明确,个人生活自用和因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等,豁免办理采矿许可证。有律师认为,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与前述规定内容不一致,或导致冤错案件,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备案审查 在工程建设等领域,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而进行的附随采矿行为并不少见,由此引发的罪与非罪争议持续不断。202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《矿产资源法》明确,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、石、黏土;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,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、石、黏土等情形无需取得采矿权。 然而,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、吴布达观察到,新修订的《矿产资源法》实施之后,仍然存在施工单位因遵守行政法规、信赖政府允许开挖的指令,不违反行政法却被刑事追诉的案件。他们认为,主要原因在于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《关于办理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下称《非法采矿司法解释》)坚持“无证开采即犯罪”,与新法相抵触。近日,二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提交备案审查建议,认为应对《非法采矿司法解释》中“无证采矿即犯罪”的规定,与《新矿产资源法》新增的“采矿权豁免”规定相互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,并明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本罪中的适用,确认符合新法“采矿权豁免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、体现政府公信力、避免冤错案件。